浅谈如何贯彻实施《法官法》/徐凤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12:10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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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贯彻实施《法官法》

徐凤林


  《法官法》是一部规范法官行为,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审判能力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具有中国司法特色的专门法律。《法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官队伍建设已经跨入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的轨道,是新世纪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笔者在参与执法检查工作中感到,基层法院在贯彻实施《法官法》方面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个别法官职业道德意识淡薄,审判作风不严谨,执法办案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问题存在。

  二是法官准入门槛高,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年龄偏大,办案力量不足问题突出。

  三是办案经费不足,诉讼费下调,制约了法官履行职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好《法官法》必须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力抓好审判作风建设。要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思想水平,司法能力和廉政意识,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法官的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把对《法官法》的宣传教育与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起来,在审判活动中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要落实好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搞好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审判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做到司法公正,人民满意,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要完善监督机制,保证法官规范、公正、廉洁执法。执法规范、公正、廉洁是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正视法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要求,加强监督。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加强对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问题的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加强对法官廉洁自律情况的教育和监督。要依照法律建立起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院的业务监督和群众的舆论监督机制,重点在内部建立和完善案件听证,案件流程管理,办案质量评查等制度。要进一步规范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以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

  三要落实相关措施,解决人才短缺、经费不足的问题。公正司法关键在人。要制定解决人才短缺的有效措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改善人员结构,科学确定审判与司法行政人员比例,使有限的编制真正用在基层,用在办案一线。要在政策范围内合理调剂使用办案力量,招录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充实法官队伍,及时解决办案力量短缺的困难,要留住现有人才,引进急需人才,吸引优秀人才,培养后备人才,使法官短缺问题最大限度得到缓解。同时,按照上级确定的原则,必须保证办案经费,保证法院工作和法官履行职责的基本需要。要研究落实好法官福利待遇和审判津贴,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

  四要强化大局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处理好审判工作与服务中心的关系。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制度,发挥速审庭作用,加大调解力度。要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与各执法机关搞好沟通配合,畅通诉讼渠道,彻底解决互相推诿问题。要着力解决好农村土地纠纷、轻伤害自诉案件的审理和治安罚款执行不畅的问题,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司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总量翻番做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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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认真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议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在短短一个多月内,全省已有一批犯罪分子向公安、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主动退赃,交代揭发问题,得到了宽大处理,同时政法机关对一些拒不投案交代的经济罪犯加以逮捕归案,严肃地体现了政策。鉴于我
省经济犯罪活动比较严重,情况比较复杂,为了更好地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进一步深入开展这场斗争,促使更多的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会议批准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
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规定的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在我省延长一个月。即凡在6月1日以前投案自首,或者已被逮捕而如实地坦白承认全部罪行,并如实地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仍然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公布之前的有关法律规定
从宽处理。否则,就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严处理。
各级政府和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本决定,做到家喻户晓;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从宽从严处理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严肃性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威力。要警告所有犯罪分子认清形势,珍惜时机,彻底坦白交代,走“
坦白从宽”的道路。犯罪分子的家属、亲友要加紧做好规劝工作,促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不要错过时机。逾期仍不坦白自首,一定依法从严处理,严惩不贷。如发现国家和企事业干部对经济犯罪分子进行庇护,阻挠坦白自首,或对坦白自首者进行威胁、报复的,必须严加追究,加重惩处




1982年4月29日

关于发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已由国务院于1999年9月6日批准,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一、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四)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五)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二)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七)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
  三、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
  (一)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一)至(三)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
  (二)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
  (四)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四)至(八)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家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
  四、上市后监管事宜
  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
  (二)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
  (三)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
  (四)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