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三个强化” 做好控申举报工作/石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2:54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立足“三个强化” 做好控申举报工作

石青 王健 刘凤珍


2003年以来,临邑县院围绕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控申举报工作的新诉求、新期待,根据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新特点,充分发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为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提供大量可靠线索、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举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连续三届被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检察长石青同志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先进个人”,控申科连续五年在全市检察机关对口评比中名列前茅。具体工作情况是:
一、强化举报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
(一)突出宣传内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重点做到“突出四个新”:一是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取得的新成果。重点引导群众举报国家公务员、司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特别是关系民生的职务犯罪线索,以便更好的适应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不断提高的新要求、新期待,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针对性。二是突出宣传检察机关为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采取的新举措。深入宣传检察机关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案件的措施和决心,引导群众正确行使举报权利,据实举报,减少错告,防止诬告,提高举报质量。三是突出宣传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的新知识。主要围绕自侦案件受理范围、具体要求和有关的举报常识开展宣传,引导知情人准确举报、有效举报,促进举报工作向深层次发展。四是突出宣传方便人民群众举报的新渠道。一方面,将宣传传统的来信来访举报与宣传开通举报专线、手机短信举报、网上举报结合起来,引导人民群众逐渐习惯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开展举报。另一方面,及时宣传检察机关为方便群众举报出台的新规定。如我院创造性地开通了举报“绿色通道”,即与邮政部门联合向全县公布,凡在临邑辖区内向检察院举报犯罪的信件,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举报信”二字,不用贴邮票,免费邮寄。及时宣传后,人民群众相互转告,社会各界纷纷赞誉。
(二)强化宣传手段,增强宣传的有效性。一是强化举报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宣传载体,确保举报宣传覆盖到千家万户。如我院每年都通过县电视台、广播电台、《临邑大众》等媒体,制作专题节目或开辟专版,播出、刊发由检察长宣讲的举报知识讲座,覆盖面全县50平方公里52万人口。2003年以来,累计制作、播出(刊发)举报专题知识讲座10期,受教育群众达200多万人次。二是强化宣传对象的定向性。结合上级院部署的打击商业贿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等各项专项活动,以设置展板、发放宣传材料、播放视频影响资料等形式,深入建筑、金融、拆迁、教育、卫生及“村村通”工程等特定行业、特定单位,针对特定人群,进行举报发动,引导群众举报。2003年以来,共进行定向宣传12次,涉及8各行业领域,当场或稍后受理群众举报60余人次。三是突出变上访为下访。为了进一步拉近上访者和接访者之间的心理距离,减轻上访者的诉累,我院自2004年开始大力推行了“零距离”接访制度。除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开展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坚、持每周四检察长定期接访雷打不动外,每年的四月份,组成以控申部门为主,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送法下乡”流动法律服务站,由检察长及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全县六镇三乡三街道(办事处),赶法律大集,向广大群众“零距离”讲授举报知识,现场解答法律问题,受理群众举报。此举受到县委县府、县人大的高度赞扬,我院从已从“法律大集”收集举报线索60余条。四是变被动为主动。院党组研究实施了《党组成员联系乡镇制度》,每名党组成员负责与一个乡镇(街道办)建立经常性的联系,随时沟通工作,及时受理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引发的上访举报。这项制度被县委、县人大评为“临邑县党建工作一等奖”。
二、强化线索管理,不断提高控申举报工作规范性
(一)注重统一管理的规范性,强化跟踪督办。一是注重组织领导。我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同参加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五个一”,即每周检察长必须接待一次;主管检察长每周检查一次上周举报线索情况;举报中心一个月向领导小组汇报一次举报情况;每季度领导小组总结一次举报工作情况;半年全面检查一次举报工作情况。二是注重人员定岗定责。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登记、保管、归档、督办、反馈等设专人负责。管理上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全力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跟踪督办。做到“三个一律”,即对受理的线索一律在七天内处理完毕;对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的急难线索一律在三日内处理完毕;对超过一个月未回复查办情况的,一律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发出催办函进行催办,以确保举报线索百分之百消化,防止举报线索久拖不查。
(二)注重线索分流的科学性,强化线索利用价值。一是坚持科学分流。为了进一步增强线索分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线索利用价值,我院实行了案件线索分类管理、重点评估、及时分流制度。对接到举报的一般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后,坚持按照“统一审查、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的标准,规范案件线索初查;对有价值的线索,实行案件线索评估、评议制度,及时召开评估会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负责决定重要线索的分流,并抽调业务素质强的干警迅速展开初查,力争突破案件。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据统计,2004年以来,初查成案率比以前高出了近十五个百分点。二是建立审查协调制度。我院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为组长,控申、反贪、反渎职侵权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举报审查小组。按照线索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线索和可查性强的线索由侦查部门直接进行初查;性质不实难以归口的、认为有调查核实必要的由举报中心初查;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没有查办价值的,列入缓查档案。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举报线索的管理工作,促进了控申举报工作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三、强化举报初查,不断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
(一)坚持执法为民,坚定群众举报信心。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举报中心针对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强化初查工作,及时做好内部分流工作。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催办、督办工作,特别是对于自侦部门不立案的线索,跟踪做好审查工作,并及时通报查办情况和结果,防止举报线索积压。同时,适时向社会公布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确实取信于民。二是做好反馈工作。大多数群众举报的目的,就是使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如果举报数量与查处数量比例的失衡,使一些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为此群众失去举报信心。我们始终坚持“署名举报,件件答复”,举报中心在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的同时,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对检察机关决定不立案处理有异议的,可向举报中心申请复议一次,使群众更加坚信检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行动,进一步坚定了人民群众依法检举举报的信心。
(二)坚持增强工作主动性,提高初查成案率。一是更新观念,坚持“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并重。鉴于职务犯罪一般很少有现场可查,如果举报不及时,而犯罪分子又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致使按照传统的“以人立案”侦查模式导致初查成案率不高,立案数量少。为此,我们注意避免出现立案与逮捕条件同一,甚至更高的不协调情形,尝试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案件情况,果断“以事立案”,从而避免了对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漏侦”,提高初查的成案率。2003年以来,共进行举报初查99次,成案58起,初查成案率达60%。二是坚持不断提高工作艺术。我院规定所有举报线索在初查前必须召开案前准备会,精心制订初查方案。从根本上克服了初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问题,使每件案件都做到有备而查、有的放矢。工作中,初查突出一个“秘”字,围绕“秘”字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立案讲究一个“快”字,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固定证据、审核证据的基础上要迅速立案,实现初查向侦查的转换,进而积极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全力侦破案件,使侦查机关始终处于一种主动的地位,从而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成案率。三是不断提高初查人员专职化程度。针对以往初查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初查时多为一般性调查,泛泛了解一下情况,然后草草地结案等问题,我们主动向检察汇报工作,以院里人员调整为契机,2007年争取党组为控申部门充实了一名年富力强、有侦查工作经验的男干警和一名通过司法考试、法律素养较高的女干警,及时为控申工作补充了新鲜血液。同时,注重鼓励办案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通过深挖细查来查明案件情况,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发现犯罪事实,揭露打击犯罪,使初查成案率稳步上升。2007年,举报线索成案率比上一年度上升了30个百分点。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一)目前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群众举报的热情日渐高涨,举报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检察机关受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成案率相对较低。据检察机关统计的资料表明,2000年以来自侦部门对举报线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仅占受理举报总数的10%左右。分析举报线索成案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匿名举报多。实践中,受理匿名举报信件占很大比例,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的匿名举报,都给检察机关的查案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检察机关很难及时找到举报人核实举报内容,很难掌握详细的犯罪线索,无法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导致成案率低。二是多头举报多。一些举报人对被举报人的行为是违法、违纪、还是构成犯罪不清楚,特别是考虑到被举报人地位高、权力大、关系广等种种原因,便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把同一内容的举报材料同时发往多个单位,意图引起重视。结果因为中间环节多,有些单位因为保密措施不到位,使得作案人有串供、毁证机会,造成举报线索难以成案。三越级举报、重复举报多。由于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个别干部客观上存在工作失误,主观上经济、作风问题严重,农民个人利益被乡村干部损害,加之举报者的期望值太高导致。极少数人上访动机不纯,把越级举报与重复举报当作是实现个人目的的手段等原因,造成了目前越级举报、重复举报多的现象。
(二)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的意见及建议。一是建议立法保护举报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处理群众举报的规定各不相同,极不规范。群众出于正义而积极举报,旨在惩恶扬善,但因害怕被打击报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不敢署真实姓名举报,造成线索不明,举报质量不高,成案率低。所以制定《举报法》,立法保护举报人是大势所趋。应从保护、打击、奖惩、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严格、明确的规定,规定的重点放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打击报复的行为界定、情节的认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保护范围和具体措施等。制定专门法保护举报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让举报人大胆、据实举报,是提高举报线索成案率的最有效途径。二是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激发群众举报积极性。举报是当前反腐倡廉的重要武器,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民主权利。虽然群众因举报被打击报复属于少数,但在群众中造成的心理影响却相当严重,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明文规定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侵害的对象包括举报人。那么举报人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而被打击报复,就成为法律保护的盲区,而且该法条对犯罪情节的规定也不具体。笔者认为该新规定不利于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的惩处,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挫伤了群众举报热情。对此,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作立法修正,把国家工作人员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行为也绳之以法,使《刑法》成为惩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犯罪、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是大胆创新工作思路、方式方法、机制制度,进一步提高解决重信重访问题的工作质量。要统筹考虑,分类把握,在处理越级举报、重复举报问题的方式方法上求创新。有不少重信重访问题是发生在调查组正在调查期间,信访者提供了新的线索。对这种情况,要认真受理来信来访,将信访者提供新的问题及时补充到调查组的调查方案当中,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并随时把问题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通报给信访者,从而使信访者的信访问题得到全面及时解决。几年来,我们对10个举报案件补充调查处理12 个问题,赢得了群众的认可。要区别对待,妥善解决已经处理完结的重复举报问题。有的案件虽已查结,但群众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也是导致重信访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对这类重信重访问题要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对无理取闹的问题,要宽严相济、依法治访。多年来,我们也接待了不少无理取闹的重信重访者,对这些群众要做耐心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好疏导工作。同时,对一些蛮不讲理、耍无赖的,也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以儆效尤。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在健全解决越级上访问题机制制度上求创新。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大信访”工作责任制,定期排查、走村入户,变上访为下访,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以超前解决、防范在先为指导原则,不断提高遏制越级访和重复访的控申工作水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E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F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寸,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E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 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

(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f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一)

(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i1‘;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见附表二)

第六条 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见附表三和附表四)

(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五)

(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见附表六)

(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

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

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 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 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

(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

(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

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定:

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

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见附表七)

(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在执行395号文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控制范围为:

l tz—K21÷tzXl00%≤g

公式说明:

1、K2为控制值。计算公式为:

Kz二aXL2+ (1一a) XP2

其中:

(1)山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

(2)n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2)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2)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n为报价的乎均值;

(3)a为权重数,取值为0.7、0.8、0.9,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2、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

3、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lt广Kzl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3〕148号


1993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年夏季逐副产品收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了做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防止“打白条”现象的发生,我们制定了《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副产品收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立即将本办法向党政部门汇报,在地方党政的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具体实施,收购企业及财政部门配合落实。
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各自总行反映。
三、各专业银行和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要结合本行、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于6月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业和农副产品收购问题事关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做好收购资金的管理和供应工作,防止收购“打白条”现象的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的对象和范围。凡从事粮、棉、油以及糖料、烟叶、茶叶、蚕茧、生猪、羊绒毛等大宗农副产品购销的国营商业、供销、外贸、农垦系统的企业(简称收购企业,下同)及其开户银行,均为专户管理的对象。
第三条 农副产品购销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计划单列,多方筹措,专户立帐,体内循环,违规追究,处罚兑现。

第二章 专户的设置
第四条 为确保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发生,收购企业只能在一家专业银行开户并设立收购专户,专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设立专户。
第五条 收购企业要在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农副产品购销存款专户、贷款专户,其他经营业务存款户、贷款户。企业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帐上反映的资金收付分别在存款专户和贷款专户核算;其他业务经营帐反映的资金收付分别在其他经营业务存款户和贷款户核算。
第六条 专业银行在开户人民银行设立“农副产品收购存款”专户和“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专户。全额反映财政拨补资金,企业销贷回笼资金,专业银行筹措的收购资金和人民银行用于收购的再贷款支情况。

第三章 专户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七条 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计划单列,多方筹措”的原则。农副产品收购所需的贷款规模由人民银行在信贷计划中实行单列,明确各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需规模,专业银行必须及时配足贷款规模,不得影响收购资金的投放。收购所需资金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收购企业、财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人民银行共同筹措落实,并逐级落实到县人民银行存款专户。
第八条 专户资金来源。实行农副产品购销资金新老划断。从今年起,凡各部门应承担的收购资金任务数,要在收购季节到来之前及收购期间逐月进入专户存储。
(一)企业的资金。包括企业调销农副产品回笼款、清理收回挤占挪用的收购资金、收回农副产品拖欠贷款(剔除归还银行的贷款)及其它应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
(二)财政应拨补款项。根据国阅〔1993〕47号会议纪要关于“老帐要清,逐步消化;新帐要扣,逐月扣清”的要求,对企业1991年底前及1992年新发生的财务挂帐,要提出分年消化计划,并及时足拨补。从1993年起,财政必须按月拨补应拨补款项,不允许出现新的挂帐。以上财政拨补款项要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联行汇划,进入专户核算。
(三)专业银行庆筹措的收购资金,包括根据要求从当年新增存款中提取用于收购的资金、农采贷款下降的资金、专业银行上级行下拨的用于收购的资金、专业银行提供的粮食预购定金和棉花贴息贷款的资金,都必须在收购开始前及收购期间分期进入在人民银行的存、贷款专户。
(四)人民银行提供的收购资金。包括人民银行从专业银行农副产品收购存款专户中收回的再贷款、人民银行提供用于粮食预购定金和棉花贴息贷款的资金、人民银行根据逐副产品库存值增加提供的收购资金,以及因专业银行头寸不足而临时垫付的资金。
第九条 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属于本办法管理的农副产品收购所需资金的支付及与收购有关的费用开支和上交利税。在收购期内,收购企业动用专户资金时,必须经开户银行信贷部门审查同意;收购期间专业银行动用专户资金时,必须经同级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章 购销资金的清算和归位
第十条 调销农副产品,购销双方必须签定经济合同,并注明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农副产品根据合同调销后,购销双方要保证钱贷两清,付款企业开户银行要保证将所有贷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专项汇划。付款企业资金不足时,开户银行可按售贷政策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第十一条 异地调销农副产品,使用委托收款和汇兑办理转帐结算。在结算凭证上要加盖专用戳记。
第十二条 农副产品同城移库或集并时,应使用银行转帐支票方式办理贷款结算,在结算凭证上加盖专用戳记,并单独向人民银行提出交换,资金进入存款专户。
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销贷款回笼后,资金必须保留在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收购资金存款专户帐上。如收购季节已过,收购任务完成,专户资金可按如下顺序处理。
(一)人民银行收回当年投放的收购再贷款。
(二)专业银行在保证收购季节到来时,收购资金如数归位并进入专户的前提下,可以临时调剂使用。

第五章 检查与罚则
第十四条 各级银行计划资金、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统计、监测、考核和检查制度,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归位,银行贷款的物资保证、结算资金占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户资金的安全,实现体内循环。
第十五条 经检查稽核发现有以下情况者,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户管理的收购企业,专业银行要停止对该单位的收购贷款;对不实行专户管理的地区和专业银行,人民银行一律停止对该地区和专业银行的再贷款。
(二)对收购企业调销回笼货款等收购资金不进专户的,专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并有权从该企业一般结算存款户中扣划;对专业银行资金不进专户的,人民银行要停止发放再贷款,并有权从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中扣划。
(三)对收购企业挤占、挪用、截留收购资金的,取消贷款优惠利率,并按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企业支付的罚息不得进入成本。其开户银行要坚决扣收被挪用的收购资金。
(四)付款企业开户银行对加盖农副产品调销专用戳记的付款凭证或托收凭证,必须优先付款,并通过人民银行联行汇划,不得故意退票、压票或延迟付款。否则按现行有关规定,加倍罚款。
第十六条 严肃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纪律,对各部门应到位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对当年财政应拨未拨、造成收购资金缺口的,对截留财政拨补款项的,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搞房地产、开发区以及高利率拆借或从事其它经营的,对企业及主管部门农副产品调销回笼款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的,对农副产品调销后不能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及时清算货款造成资金拖欠、影响收购资金归位的,对各级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挪用收购资金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并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当地有关专业银行,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二: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会计核算手续
为加强和改善农副产品购销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根据《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银行会计核算手续。
一、帐户设置与凭证使用
1.共民银行增设专用帐户
(1)在“××银行存款”科目一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纳入专项管理的农副产品资金的转入和支拨。
(2)在“××银行贷款”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帐户,用于核算纳入专项管理再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2.专业银行增设专用帐户
(1)在“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帐户,其核算内容与人民银行增设的“农副产品专用存款”帐户相对应。
(2)在“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帐户,其核算内容与人民银行增设的“农副产品专用贷款”帐户相对应。
(3)在农副产品购销企业及主管部门原存款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用于核算农副产品购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自筹、财政和主管部门拨补,银行注入资金以及购销款项的收付。
(4)在农副产品购销企业原贷款科目下增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用于核算纳入专项管理的农副产品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3.凭证使用
为简化会计核算手续,不再增设专用会计凭证。银行在办理与此相关的业务时,应在有关凭证和联行报单摘要或用途栏内加盖明显的“农采资金”戳记。使用电报汇款时,应在电报格式用途栏注明“农采资金”四字。使用电子联行汇款时,应单独填制电子联行转汇清单。转汇清单、往帐清单和来帐清单中的农副产品采购资金汇款应逐笔在备注栏内注明“农采资金”字样。
二、农采资金筹措与贷款发放的核算
1.财政拨补款项的核算
财政拨付收购企业弥补亏损的款项,应采用汇兑结算方式(同城使用转帐支票),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和专业银行专用存款帐户逐级下拨到基层收购企业。
汇出地人民银行管辖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
(或借):地方财政库款
贷:联行往帐
汇入地人民银行基层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收款单位开户行未在人民银行开户,其款项应由其管理辖通过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划转。
专业银行管辖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支行辖内往来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专业银行基层行的会计分录: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支行辖内往来
2.企业自筹采购资金的核算
采购企业筹措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应填制转帐支票送交其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帐务处理分录为: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存款—××存款户
开户银行应同时填制转帐支票,将上述款项转存人民银行专用帐户,人民银行收到转帐支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专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已受理此项业务的回单,作如下帐务处理: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采购企业开户行是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基层行,此项资金应由管辖行汇总后向人银行办理转存。
3.收购企业主管部门自筹与拨补款项的核算
(1)企业主管部门自筹资金的核算
企业主管部门自筹应拨补收购企业的资金的核算同2.之规定。
(2)企业主管部门拨补款项的核算
企业主管部门对收购企业拨付的农采资金,应填制汇兑结算凭证(同城使用转帐支票)并提交开户的专业银行。
企业主管部门开户行收到拨款凭证后帐务处理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存款——××企业主管部门专用存款户
专业银行帐务处理后,应于次日将汇款凭证单独送交开户的人民银行(不通过同城清算)。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贷:联行往帐
汇入地人民银行及专业银行收到拨补款英的收务处理手续同1.之规定。
4.专业银行筹资的核算
专业银行根据筹资有关规定,填制转帐支票,将筹措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转入人民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户内,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送来的转帐支票,做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存款户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专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已受理此项业务的回单,作相应的帐务调整,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信来-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5.银行发放农采资金专用贷款的核算
(1)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农采资金再贷款的核算。
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农采资金再贷款,应由申请贷款的专业银行填制借款凭证,经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批准后,送人民银行会计部门作帐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贷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专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2)专业银行向收购企业发放农采资金贷款的核算。
专业银行向收购企业发放农采资金贷款,应由收购企业填制借款凭证,经专业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送会计部门办理帐务处理手续,专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资金专用存款户
付(借):××贷款——××企业农副产品资金专用贷款户
三、农采资金现金供应的核算
1.企业向开户银行支取采购现金时,应填制现金支票,其开户银行的分录为:
收(贷):库存现金
付(借):××存款—××企业农副产品资金专用存款户
2.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支取农副产品采购专项现金时,人民银行应纳入该行专用存款户核算。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资金专用存款户
贷:发行基金往来
四、农副产品调销款的核算
1.农副产品异地调销的会计核算。农副产品异地调销,应采用汇兑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通过专户和人民银行汇划资金,具体结算方式由购销双方商定。
(1)采用汇兑结算的,应由农副产品购入方企业填制汇兑凭证,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帐务处理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采购企业开户行是未在人民银行开户的基层行处,则应通过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划至管辖行,再由其管辖行转划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接到专业银行提交的汇兑凭证后,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贷:联行往帐
汇入地的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汇入行专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农副产品销售方企业的开户银行未在人民银行开户,则其款项应由其管辖行通过支行辖内往来(或县辖往来)划转。
(2)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应由收款单位填制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并连同购销合同一并提交其开户银行。由收款单位开户行直接向付款单位开户行寄发委托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开户行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后,按照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比照上述汇兑结算方式的会计核算规定,将款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转收款单位。
2.同城农副产品的集并,移库或调销的会计核算。
农副产品同城集并、移库或调销,应由调入方企业填制转帐支票办理贷款结算。
付款单位开户行的会计分录为:
收(贷):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付款行户)
贷:××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收款行户)
收款单位开户银行会计分录为:
收(贷):××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付(借):人民银行往来——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若收、付款单位开户行未在人民银行开户,则其款项通过辖内往来交其管辖行填制转帐支票办理结算。
五、农副产品专用资金收回的核算
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调销款回笼后,人民银行应收回当年投放的再贷款。专业银行应收回当年投放的贷款。
1.人民银行收回农副产品专用再贷款的核算,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农副产品专用存款户
贷:××银行贷款——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银行利息收入户
2.专业银行收回农副产品专用贷款的核算。
收(贷):××贷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收(贷):营业收入——××利息收入
付(借):××存款——××企业农副产品专用贷款户
有关具体核算,各行还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核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