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鉴定也需要“肉搏”/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9:29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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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12月13日上午9时,震惊全国的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再次在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律师出示了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徐敏超作出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在这份鉴定书中认定:“徐敏超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而在此之前,云南省公安厅的司法鉴定为:“徐敏超对作案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不同的鉴定结构作出了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控辩双方各执一份精神病鉴定书,争辩激烈。(2007年11月14日《都市时报》)
一个人,一个案情,却鉴定出两种不同的结果,这司法鉴定可真有点悬。对于司法鉴定,咱们是外行。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把这东西闹明白的可也不多了。君不见同样是精神病鉴定的专家,给出的结论却是天上地下,您说这鉴定的事,您给谁解释去?
不过话说回来了,鉴定结论虽然不同,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有没有精神病是直接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的关键。虽说采用哪一份鉴定是法官的事,可咱还忍不住要问一声:这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还有没有点谱?
近年来,这种精神病司法鉴定“打架”的事情在全国屡屡出现。这些“打架”的司法鉴定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笔者看到一些学者慷慨痛陈一些“打架”原因,比如可异地受理导致混乱、比如机构管理不健全、比如学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理解不一,等等等等。似乎都有些道理。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病鉴定既然是严肃的司法鉴定,就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科学标准,至少也应当有一个行业内通行的共识。否则,丧失了科学依托的鉴定,就算鉴定者是金口玉言,一锤定音,不容更改,但是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姑且不 敢说有人可能“指鹿为马”,又如何让一头雾水的公众口服心服?
精神病鉴定很复杂,这是事实。但是,我们还要补充的是:精神病鉴定,靠的是客观事实,更需要科学、理性、公正与责任。那种“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审慎态度,无论是在我们的司法鉴定还是其他活动中都是极为有害的。把原本严肃的司法鉴定,弄到非要靠鉴定者或鉴定机构的“名头”来“肉搏”的地步,这样的现象,更多地让旁观者齿冷。
真理越“鉴”越明,在近年来轰动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中,多名法学专家要求给邱兴华作精神病鉴定,以求给公众与被告本人一个交代。此次事件使精神病鉴定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从再次凸显了司法鉴定对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性。而在这起吉林导游丽江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徐敏超的最终判决是什么,其实并不重要。有罪受罚,无罪释放。这是普通老百姓都明白的浅显道理。重要的是,对徐敏超的行为有一个科学、客观的司法鉴定,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为,一个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制度,让被告人罚当其罪,比单纯惩罚或者释放一个人,其积极意义又何止千倍万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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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1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第三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2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
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东莞市教育局


2
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改为“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

东莞市公安局
3
大型活动(B、C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4
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内部保安组织设立审批”名称改为“内部保安组织许可证审批”

5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机动车年检、签章核准”改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属行政许可事项

6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证明书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7
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8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次转让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10
采矿权转让审批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11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东莞市建设局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13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建设局
14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15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省府128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农业局
16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17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兽用生物制品外)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改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除兽用生物制品外)”

18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1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改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0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21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东莞市卫生局
22
食品(限指一般性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3
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4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5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6
婚前(含涉外婚前)医学检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7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28
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29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事项调整

30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1
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冠名“广东”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及广州市“国览医械城”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除外)
省府125号令委托事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18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教育局


1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2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原中专部分)学历证书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3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新专业(目录外的)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4
民办学校(包括学历、非学历)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


东莞市公安局


5
机动车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变更审核”、“在用机动车车辆改装、改型和报废业务核准”、“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审核”、“机动车转移和注销核准”、“机动车行驶证补发、换证核准”、“机动车号牌补发核准”6项事项合并调整

6
驾驶证核发、补发、换证、注销核准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驾驶证补发、换证核准”、“驾驶证转入、注销核准”2项事项合并调整

7
中央管理企业印章刻制核准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8
外国人入境后签证延期、变更、加签及居留申请审批
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非行政许可事项

9
华侨到我市定居审核
由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居民来我市定居审核”事项调整

10
随船工作证(非渔民随船出海的身份证明)核发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边防检查站负责实施

东莞市财政局
1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审核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改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审核”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12
补充耕地验收确认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会同市农业、林业部门实施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13
业主委员会备案
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东莞市农业局
14
绿色证书核发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东莞市物价局
15
热力出厂价格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16
国内渔业船舶登记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登记核准”改为“国内渔业船舶登记”,属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7
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批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核”改为“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捐赠审批”

东莞市旅游局
18
景(区)点导游员的培训、考试
省府125号令下放事项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31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1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备案


2
享受税收优惠专利产品备案


3
省级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备案


东莞市公安局
4
机动车车主名称、地址变更备案


5
机动车停驶、复驶登记


6
机动车外观变更及车身广告核准


东莞市财政局
7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及决算审核


8
预算单位经费账户开户登记和预留印鉴备案


9
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开设核准


东莞市财政局
10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变更、撤销核准


11
财政票据印制、销毁审批、核准


12
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初级、中级)备案


13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14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收费项目备案


15
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开支项目备案


16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重大评估项目核准


17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一般评估项目备案


18
农业税收票据销毁核准


19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审核


20
医疗基金划入统筹与个人账户的比例审核


21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审核


22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审核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3
污染企业的续期审批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4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5
在古建筑内生产用火审批


东莞市外事局
26
外国记者来莞采访核准


东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7
建造露天宗教造像审核


28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核


29
在中国没有相应合法宗教组织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本市政府部门或宗教组织、宗教界交往审核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30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核准


31
建立收支凭证粘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

上海市市政局


市市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通知



市燃气管理处、各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已经2005年5月23日第20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市政局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本市燃气市场化进程,规范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市政局代表市政府向相关管道燃气公司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定义)
  本程序所称的管道燃气企业是指管道燃气(包括天然气、人工煤气、管道液化气及其他管道燃气)输气企业、管道燃气销售企业(以下统称管道燃气企业)。
  本程序所称的特许经营,是指市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投资、建设并进行燃气输气、销售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程序。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监管。
  本市崇明县、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域范围内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授权区域划分)
  市市政局以本市的行政区域、城镇、大型园区为单位设置特许经营区域。
  第六条(授权方式)
  市市政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方式及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特许经营单位,并授予特许经营权。
  对按规划保持现有管道燃气用户区域的已有管道燃气企业,符合特许经营授权条件的,市市政局通过一定程序,以直接委托方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对按规划新建或扩建的管道燃气用户区域,市市政局采用招投标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择优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授权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期满,原特许经营企业申请特许经营延期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市政局审核,对符合延期条件的,可以予以延期。
  第八条(直接委托授予程序)
  采用直接委托授权的基本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审;
  (三)征询公示;
  (四)签订协议;
  (五)实施授权。
  第九条(公开招标授予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择优授权的基本程序是:
  (一)项目设立;
  (二)公开招标;
  (三)组织评审;
  (四)征询公示;
  (五)签订协议;
  (六)实施授权。
  第十条(直接委托授予的条件)
  (一)已在授权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和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有与区域燃气专业规划相适应的再投资、融资能力;
  (四)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六)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七)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有实施规划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服务和经营业绩、支付保证金、服从行业监管及承担应急方案规定的义务等方面的承诺;
  (九)自觉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日常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承诺;
  (十)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直接委托授权申请)
  对符合本程序第十条的,管道燃气企业法人向市市政局提出直接委托授权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特许经营授予条件相应的文件、资料和承诺书。直接委托授权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市市政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
  (一)由市市政局公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招标的依据、主体、内容和流程、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申请人必须承诺的事项、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和项目评审原则等事项。
  (二)应标资格预审。主要考察投标申请人的出资背景、融资及经济、技术和管理能力。申请人提供现有的财务状况、投融资和管理能力及相关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市市政局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应标单位凭通知领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须知、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相关的投标附件等。
  第十三条(组织评审)
  (一)专家评审。由市市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申请单位按照申请人需具备的条件和相应的承诺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市政局审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市政局就授权进行审核。
  (三)协议确定。根据市市政局提供的《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格式文本,由协议双方最终确定协议文本内容。
  第十四条(征询公示)
  经市市政局审定,在申请单位缴纳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后,由市市政局通过市政局政务信息网或社会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征询意见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被授权的区域、经营范围和年限;
  (二)拟被授权单位在公共服务、建设、发展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承诺。
  公示结束,社会无异议,由市市政局批准授权。社会有异议,经核实申请单位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在申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采用欺骗方式的,不予授予;若社会对有关授权条件提出重大补证的,经补充完善后再予授予。
  第十五条(签订协议)
  由市市政局与拟被授权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附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银行履约保函;
  (三)区域燃气发展规划和相应计划;
  (四)注册资本金及按规划分步投资的计划;
  (五)服务质量标准及承诺。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协议的基本内容)
  获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依法享受特许经营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协议的各项条款。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区域、范围、内容、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管网及设施的营运、养护和维修;
  (四)应急情况的处置;
  (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八)监督机制;
  (九)燃气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
  (十)违约责任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实施授权)
  (一)由市市政局向企业作出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批准决定;
  (二)由市市政局颁发《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证书》;
  (三)由市市政局通过政务信息网站及社会媒体,刊登特许经营授权通告。通告需载明:授权单位名称、授权区域、授权经营范围、授权期限等。
  第十八条(监督职责及内容)
  市燃气管理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依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特许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其职责和内容如下:
  (一)监督特许经营单位履行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
  (二)对特许经营单位经营计划发展实施情况、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供应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处理公众对特许经营单位的投诉;
  (四)向特许经营授权机关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组织对特许经营单位进行定期评估或者举行听证;
  (六)对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管实施特许经营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基本形式)
  (一)监督检查;
  (二)自查评估;
  (三)登录公布;
  (四)应急措施;
  (五)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特许经营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监督检查可以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的方式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特许经营单位的经营、供应、服务、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自查评估)
  特许经营单位每年应对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进行自评,并将履行协议的评估报告报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有关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政局每2至3年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特许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安全等进行评估,听取述职,需要时可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登录公布)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对特许经营单位检查情况的登录制度和通报制度,有关监督检查和处理的书面记录,应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市市政局对重、特大的安全服务事故以及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公众服务、性质严重的典型事故应予公布。
  第二十三条(应急措施)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因破产、特许经营权中止或其他突发事件,不能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由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四条(信息管理)
  市市政局应加强对特许经营单位的信息管理。
  特许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特许经营协议所约定的要求和燃气行业统计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市市政局和市燃气管理处上报日常监管所需的统计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程序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