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肖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1:16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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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对我国立法形式民主的影响

肖寒.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610041)

内容提要:立法民主包括了立法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面对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对我国立法的影响逐渐扩大,网络在立法形式民主方面同样有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 立法 形式民主

一、立法形式民主
在现代社会中,民主主要是指一种社会生活状态,与国家形式和政治制度相联。“其精神内涵和基本要求就是实行立法民主,即立法只有体现民情和顺应民意才具有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前提,人民是立法真正意义上的原动力,一切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源于人民[1]。”要体现民情和顺应民意,要体现立法权源于人民并归属于人民,就需要立法民主的存在,因此立法民主成为保障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一。而立法民主包括了立法的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立法形式民主指立法的民主化,即“人民通过怎样的形式行使立法权并在所立之法中表达意愿和实现民权,立法者怎样在立法过程中贯注人民民主的精神和实践立法民主的思想”[2]。形式民主是实质民主的载体,是立法民主的运作方式及外部形态,形式民主是实现立法民主的保障。
立法形式民主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实现,互联网络的出现为公民参与立法过程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的网民已经达到了1.03亿。换句话说,每13个中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是网民。网络对我国立法形式民主的影响也显现出来。
二、网络对立法形式民主的积极影响
我国自1995年5月加入国际因特网之后,因特网的应用也日渐广泛深入。立法机构也开始利用因特网公布其立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04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利用因特网公布其草案,而且让公民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征集民意的网站提交公民个人的意见[3]。立法机构把已经起草完毕的法案初稿通过网络交由民众评说。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利用互联网公布《物权法》草案,同时通过中国人大网收集全国各方面的意见[4],而且三次《物权法》草案均予以公布。随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物权法》制度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立法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日益发展,为公众直接参与‘公务’带来、创造和提供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能性以后,现代民主国家实行的就不再是纯粹的代表制民主或仅以公众参与作为补充的代表制民主,参与制民主的比重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重要。[5]”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公民将可能通过网络手段直接参加立法起草,或者由民众修改甚至预表决法案。
立法机关的立法和其他活动除法律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是公开的。立法机关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的,而且立法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其制定的法律要反映和体现人民的利益,其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其一切活动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立法机关必须代表人民进行立法活动,但是它与人民的联系是通过占人口极少数的人民代表来实现的,代表们是怎样代表人民的,这就需要有了解和监督的渠道。通过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立法程序,使立法机关的立法过程逐步透明化。
(二)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对立法机构而言,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网络系统,拥有强大的的计算机软件,硬件配置和良好的网络安全措施之后,立法技术会更加科学化。立法形式民主会拥有强大的科学技术支撑。立法机关可以有效地利用因特网发送和接受信息,这样也就创造一个了透明化的环境,由于网络通讯技术的快捷和高效,通过广泛的交流和评议,能够促进问题的深入和共识的形成。立法机关可以不但可以利用网络与更多的公民交流,而且可以通过网络向公民发布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就某项立法主题设立专门主页,下分若干小专题,供民众查询和发表意见;也可用此方法向公众进行专门的实证问卷调查,以取得量化的分析数字。
(三)立法信息的丰富化
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因特网参与到立法程序之中,提交意见,作出评议。任何人只要能接触到因特网都可以发表意见,立法参与者的数量可能会大大增加,通过网络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讨论中来,任何人只要有兴趣都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发表意见,这样不但会有很多政见得到表达,而且立法信息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增长起来。丰富的立法信息能够更好更多的反映社会问题,反映民情民意,给立法机关大量的建议和批评会给实现立法形式民主以更多的动力。
三、网络对立法形式民主的消极影响
网络对立法形式民主具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但是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电子网络日益普及,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立法形式民主带来消极的影响,网络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过度依赖网络对实现立法形式民主有害而无益。
(一)形式平等的难以实现
以今日中国而言,城市和农村的计算机普及率便不同,城市居民的意见和农村居民的意见不会完全一致。城市人口少于农村人口,但计算机人均拥有量却高于农村。这样采集来的民意就自然不具有合理性,民主更无从谈起。截至2005年6月30日,中国的上网计算机数达到了4560万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5.6%。但是大部分计算机都集中在城市。[6]都因为家庭收入、居住地等问题的存在,就产生了接近因特网机会上的差异。哪些人参与了而哪些人又代表了谁?这些意见是否是真实的?“事实上,参与者代表性扭曲的疑虑,在传统参与中就已经存在。[7]”网络中的立法参与除了无法上网者参与的形式平等问题以外,还存在同样是能够上网者,有没有一部分人没有参与或参与不足而另一部分人参与过度的问题。公民中积极的分子和非积极分子对于立法的态度是不同的,就是说公民中有人对政治和立法的等活动有参与的积极性,而同时在公民中存在不积极的部分;所有的公民无法都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参加到立法活动中来的公民本身又存在着利益分化。
(二)立法形式民主的实现成本高
网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计算机网络的大面积普及,需要计算机软硬件设施达到一定的要求,以目前计算机市场价格计算,配置一台能够基本满足上网需求的计算机成本大致在2500-3000元(人民币)左右。这对于社会的部分成员而言还不是个低成本。一些低保人员、下岗工人每月只有100-200元左右的生活费[8]。如果要让更多的公民通过网络有参与立法的机会,整个立法形式民主的实现成本无疑会大大增加,而且面对网络中扑天盖地的立法信息,一一浏览便需要大量的人员和大量的时间,立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将会降低。笔者这里并不是在倡导要实现立法的直接民主,这里提到的问题在间接民主实现的过程中都会出现。在间接民主参与者中,网络普及的成本也应当考虑。
同时立法草案是要在网络上公布,而且要让更多非专业的民众理解立法,在立法语言表达方面就会有新要求。完全是出自专家之手,或只有业内人士才能看懂的草案在网络上公布,公民难以理解,会导致公民对立法参与的排斥。要制定简明而又通俗易懂的立法草案,并附以大量的通俗化解释,在网络中解答大量的疑问,这一工作也会增大立法形式民主的实现成本。
(三)立法形式民主受网络问题的制约
法律发展是难以跟上科技进步的速度与社会变迁的轨迹,二十世纪这短短的一百年,无线广播、录音机、录放影机、计算机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人类的生活。20世纪60年代以来,计算机的发明和高速发展给世界带来了全新的发展面貌,但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负面影响。电脑病毒、垃圾信息、黑客,无时不缠绕在网络之中,这些网络自身存在的问题都会对通过网络进行的立法活动带来影响,有时候甚至是灾难性的影响。而网络依赖于计算机、电话、电力,不可避免的存在变化因素、技术故障、能源问题等等,使得这些网络问题成为立法形式民主实现的隔绊。

参考文献:
[1] 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191.
[2] 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191.
[3] 参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征集民意网站网页:http://www.bjrd.gov.cn/suggest/index.htm.
[4] 参见中国人大网站:http://www.npc.gov.cn
[5] 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p36.
[6] 参见:互联网正在融入中国人的生活,新华网,2005年9月1日
[7] 叶俊荣:《电子化政府、新民主及行政程序》,载于台湾行政法学会编:《行政法争议问题研究》(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p646.
[8] 参见:金鑫,徐晓萍著:《中国问题报告》(第三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p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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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并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共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账,设立能源消费统计岗位,专职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加强数据分析,提高能源消费监测水平。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年报于次年3月25日之前,季报于每季度第1个月25日之前,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市直机关,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1个月20日之前汇总上一季度能源消耗情况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三级以下的直属用能单位,执行能耗“月台账”报送。各级能耗管理机构以在线网络编报的形式报送。
  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 条各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五 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上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提供一份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
  第十六 条各公共机构在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网络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
  (三)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可以不执行本条第三项规定,但应向市能源管理机构备案登记。
  (五)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倡导办公场所3楼(含3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七)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滴漏”和“跑冒”的现象发生。
  (九)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减少行政运行投资。
  第十八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本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会同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机构的公务车辆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执行单车“公里、油耗、维修、安全、守纪”五公示制度。油耗用能单位执行月报,用能管理机构执行季报和年报制度。
  (二)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会同本级能源管理机构,对本级公共机构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为每两年开展1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
  (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
  (六)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将考核、评价成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当中。凡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管理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天津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烟台市民政局: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于3月初在烟台市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议。现将《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督促当地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贯彻执行。

附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纪要(1988年3月6日)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议于1988年3月4日至6日在烟台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协会副理事长、民政部城福司副司长江亦曼,协会秘书长、民政部城福司处长吴景松和天津市、山东省、烟台市民政厅(局)有关负责同志,天津、烟台儿童村的村长等。会议听取了江亦曼副理事长代
表唐一志理事长所做的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了中国SOS儿童村出国考察小组考察泰国、 菲律宾儿童村工作情况汇报;推选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讨论了关于加强儿童村管理工作的问题。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现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了第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一致认为,自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成立以来,工作是有成效的,博得了国内外的好评。特别是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在天津、烟台市民政部门、儿童村分会的领导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指导下, 在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妈妈的招聘和培训
、孤儿的收养和教育、工作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建立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儿童村建立起正常的管理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两市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们的辛勤劳动分不开的。会议对此作了充分肯定,并要求两个儿童村认真贯彻民政部领导关于加强儿童村管理工
作的指示精神,努力把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办成国际上第一流的儿童村。
会议对第一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全体理事为建设我国儿童村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二)会议考虑到第一届理事会部分成员因工作调动不再参与理事会工作的情况,决定改选理事会。经过协商,一致推选章明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唐一志、王子成为名誉理事,江亦曼、王寅、王笑、孟立华、李吉忠、杜博生、朱铭吉、吴景松、麻桂林、冯慧同志为理事。推
选江亦曼同志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吴景松为秘书长。
(三)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管理体制和儿童村协会的职责问题。一致认为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是接受国际SOS儿童村组织资助, 为收养我国孤儿而建立的民间社会福利机构,应分别接受天津、烟台两市民政局和两市儿童村分会的领导。烟台市儿童村应按此原则,尽快理顺领导关系。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和天津、烟台市分会的职责(详见附件一)
(四)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人员编制问题。一致认为儿童村的人员编制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提倡一人多职、一专多能,坚持纠正人浮于事现象。行政人员要严格按照地方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配备,不得随意增加编制。会议要求在两年内,儿童村工作人员(包括妈妈在内)与孤
儿的比例必须达到1∶4;今年内必须达到1∶3.5。每位妈妈负责管理的孤儿应当从6人增加到7人。
为适应改革的需要,会议决定天津市儿童村试行村长、工作人员和妈妈的聘任制,实行村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烟台市儿童村待领导关系理顺以后再试行上述改革。会议认为,两个儿童村招聘妈妈的合同期以五年为宜。
(五)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财务管理问题。一致认为,儿童村的财务管理、监督、审计工作必须加强。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要求, 编制预算、决算和月开支报表,经当地市民政局主管处、科和地方分会负责人审查后,送北京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各项开
支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超预算开支必须事先追加预算。预算外开支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北京办事处需聘请一名兼职会计,会同地方儿童村分会对儿童村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财务管理,便于财务监督,会议决定对儿童村的日常经费开支( 包括固定资产和维修、家庭流动资金、妈妈和助理妈妈工资、工作人员和临时工工资、医药费、车辆用油和交通费、管理费、其他)逐项核定后制定合理的开支标准。 具体开支标准由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共
同研究制定,报中国SOS 儿童村协会批准后执行。
为加强儿童村外汇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国际SOS 儿童村组织负责人库廷先生的要求,会议决定自今年7月起,国际SOS儿童村组织为天津、烟台两市儿童村提供的外汇经费将由直接拨给儿童村改为直接拨给北京办事处,再由北京办事处根据儿童村的预算转拨给儿童村。
会议决定,将儿童村的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交由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管理和使用。外汇额度主要用于儿童村建设、分会活动经费和发展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外汇额度款只能用于儿童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必须事先提出预算,报送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审批。? 褂们榭霭丛卤ㄋ椭泄鶶OS儿童村备案。 会议决定以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名义委托国家审计署国际司对天津、 烟台儿童村和北京办事处的日常经费开支、外汇额度和外汇额度款的使用实行长期审计,一年抽审两次,年终审计一次。预算、决算和月报表按期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六)会议讨论了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的工资标准问题。一致认为,民政部1986年2月24日(86)民城函第42号关于制定天津、 烟台两市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工资标准基本是适宜的,要继续按此通知规定执行,同时对村长、村长助理、妈妈的工资标准也作了一些调整(? 咛骞ぷ时曜技郊?。
会议同意两个儿童村和两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对儿童村工作人员和妈妈( 烟台市儿童村包括孤儿在内)按当地规定标准,实行副食品物价补贴, 补贴的经费由儿童村日常经费开支。
(七)为提高儿童村的管理水平,使各项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会议要求两市儿童村分会和儿童村今年内研究和制定儿童村的财务管理、外汇管理、人事管理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办法或细则。北京办事处也要制定相应的儿童村财务、外汇管理、监督和审计办法的规定。
(八)会议讨论了儿童村的工作方针和孤儿教育问题。一致认为,两市儿童村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精神,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指导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把孤儿培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把儿童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会议确
定儿童村的工作方针是:文明办村,勤俭持家,坚持“五爱”教育,培养“四有”人才。(“五爱”指爱祖国、爱人民、 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爱科学。“四有”指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附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和天津、烟台市儿童村分会工作职责
(一)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中国SOS儿童村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指导和协调儿童村和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的工作;
(3)负责儿童村经费开支和外汇使用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工作;
(4)协调我国儿童村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合作关系;
(5)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协调与国内外社会福利团体的合作关系;
(6)领导北京办事处的工作。
(二)中国儿童村协会地方分会工作职责
(1)负责领导当地儿童村的工作;
(2)审查儿童村的经费预算、决算和每月开支情况;
(3)负责儿童村外汇额度的管理和使用;
(4)协助儿童村开展对外宣传和社会赞助活动;
(5)协调儿童村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工作关系;
(6)负责向当地民政部门和中国SOS儿童村协会报告儿童村的工作。
(三)北京办事处工作职责
(1)负责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的联络,接收格迈纳基金会、国际儿童村总部以及国外有关单位的汇款;
(2)负责儿童村的外汇管理工作;
(3)接收儿童村的财务开支、银行对帐、人员变动等各种报表、单据, 并负责审查和转报工作;
(4)处理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日常秘书工作。

附三:中国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1)儿童村村长,月工资220元。
(2)村长助理,月工资190元。
(3)妈妈在培训期间(六个月),月津贴70元(不含食宿费用);实习期间(一年半) ,月津贴150元(不含食宿费用);两年后正式月工资200元(不含食宿费用)。
(4)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平均按160元计算,各类人员具体工资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确定。



198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