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公力救济的匮乏/李克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10:51   浏览:9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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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公力救济的匮乏

李克垣

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就是,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成为了人们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在城市社区更是如此,人们已经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在社区纠纷矛盾方面,很多人却失望地发现寻求公权力并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一现象可称之为城市社区公力救济手段的匮乏。让我们先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上海市北京路某弄的张某(女性,50多岁)与邻居倪某(男性,40多岁)因使用公用部位在厨房发生激烈争吵,倪某出拳击打张某,张某遂即拔打“110”报警,警察到场时打架已结束,看到现场仅有他们二人,张某确实受伤,但倪某不承认是自己的打的,纠纷发生过程中也没有其他人目击。警察给张某开出验伤单,张某去验伤其结果构不成轻伤,但医治费花去600多元。张某要求对方赔付,对方拒不承担责任;找派出所,警察认为没有证据能认定是倪某所打,无法处理,让其找街道调解;调解要双方自愿,倪某拒绝参加,遂调解不成;到法院咨询起诉,法官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对方责任,打官司也没用。张某不仅白白挨打,而且医药费也得不到赔偿,非常地不满和愤恨。
类似这样的案件并不是特例,社区内常有发生,受害人寻求公力救济的结果,通常是找了所有能找的部门,最终问题也不能解决,最后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以暴制暴,发生更激烈的冲突。当事人最后把怨恨都迁怒到政府头上,经常说“只有打死打伤了人,你们才管呀!”事情也确实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民转刑案件占了刑事案件的一大部分。城市社区公力救济真的匮乏吗?
让我们来仔细观察一下目前城市公力救济的情况,对现代城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做一个实证的逻辑分析,或许能回答这个问题。按一般法理,公力救济可分为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即是通过诉讼由法院审判来获得救济。行政救济对于民间纠纷而言主要是公安机关处理和司法行政机关调解。按照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寻求救济的顺序,我们逐个来进行分析现有的公力救济手段:
第一个是公安机关,确切地说是派出所的救济。当事人碰到冲突性纠纷第一选择是拔打“110”报警,警察是最先接触纠纷的,如同本案。警察处理这种民间纠纷的操作路径一般是这样的:如果对方承认自己打人或有其他损害行为,则可以进行调解,赔偿受害人;但大多数情况对方不承认打人或进行过其他损害,如同本案,这时如果受害人要求作笔录,警察则对双方作笔录(一方指认对方打人,对方认为自己没有打人的陈述分别予以记录,注意这样的笔录在证据上基本没有价值);如果当事人有外伤,由派出所开出验伤单,受害人可以去验伤,去医院治疗,费用都由受害自己承担。按职责规定,至此警察的职能全部履行完毕。很明显,受害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救济——惩处加害人、赔付损失。很多受害人要求派出所做出纠纷责任认定(像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一样)也是不会实现的,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派出所有这样的职责。当然如果构成轻伤及以上伤害就成为刑事案件,受害人获得公力救济属于例外的情形。
第二个是基层司法科(所)的救济。得不到赔付的受害人继续找派出所,派出所通常建议其到街道请求调解。虽然司法行政机关的调解事实上是行政调解,但适用是却是人民调解的规则,其性质处于模糊状态。而人民调解的原则之一就是调解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受害人提出调解申请,司法助理员会去寻找受害人指认的加害人,此时加害人也不会承认自己打人或有其他损害行为,会拒绝参加调解。按规定,此时调解工作结束,一般会建议当事人寻求诉讼途径解决。受害人在司法行政机关这里也没得到救济。
第三个是法院的司法救济。对于这种邻里侵权纠纷,法院经常托辞不肯受理。在当事人递交起诉书坚持要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受理后,处理结果通常有以下几种:(1)被告拒绝签收开庭通知书,甚至以某种方式威胁法院。对此情况,法官会想尽一切办法动员当事人撤诉,在法官的压力下,当事人往往选择撤诉。(2)被告出庭,但不承认自己有侵权行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目击证人,法院可能会去调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所做笔录,但派出所笔录是各说各的,什么都证明不了。保守的法官一般会判原告败诉。(3)法庭依证据优势规则,判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就是赔付医药费,但精神损失赔偿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侵害事实持续存在的,如被告占用公用部位的案件,法庭比较容易判定要被告排除妨碍。但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被告基本上不会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或者由于没有可执行标的或者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可执行财产,基本上都执行不下去,最终会不了了之。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所寻求的最后的公力救济途径——司法救济,其三种可能的结果,受害人同样都得不到赔付,更不要说惩罚加害人了。司法救济在处理民间纠纷上是无效的。
一般说来,公力救济途径至此已经结束。但在城市还有一个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受害人在寻求完所有公力救济途径或者某一个救济手段后得不到救济时还可以信访,特别是上访。但受害人通常也得不到实际的救济,除非是那种时间、精力、钱财都非常充裕而且韧性很强的当事人才有可能获得的。寻求公力救济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花费精力和钱财就不必说了,单是走完这些程序也需要一两年、甚至三四年的时间,有多少当事人能耗得起,大部分都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实证分析至此,我们的结论是城市社区公力救济手段是有的,但在处理突冲性民间纠纷方面基本上是无效的,所以从居民的角度来看是匮乏的。这种局面,不仅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恢复,导致冲突可能加剧,而且还在事实上鼓励了加害人的行为。城市社区内确实有一些人深谙目前公力救济的处理之道,就故意经常性地有控制地侵害(如在没其他人时候打你几拳但又不打伤你)没有私力救济能力的人(如老年人、体弱者等)或者基于理性不愿实行私力救济的人,因为他深知自己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打了你也白打。显然,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也不是一个文明社会所能够容忍的。
如何解决城市公力救济匮乏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几个方面需要加以考虑:一是重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独立,实现审判与执行的分离,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判决的执行,树立起司法权威。在短期内,上述理想目标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要提高法官素质,使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方面都朝着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努力。二是对现有的行政救济办法进行修正。在公安机关的救济方面,要对警察的权力、职责做出一个恰当的定位,明确赋予警察对侵害人的询问、调查、训诫、处罚的权力,以及“110”出警取证的责任,对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也要予以处罚。三是除了加强司法和行政救济手段之外,还有一个补充的路径,就是在私力救济和公务救济之外发展社会型救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其中的一个途径。长宁区出现了“李琴调解工作室”等准专业化组织,我区石门二路街道也将建立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以适应矛盾的对抗性越来越强的状况,加强对复杂、疑难纠纷的化解力度。



2005年4月22日 一稿
2006年10月22日 二稿
李克垣于上海
E-mail:likeyu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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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2]52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六安市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临时占道摊点,加强市容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占用道路、广场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性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道路、广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按照市、区两级市容环卫事权划分规定,市市容部门负责市区15条主要道路和环城路的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区(含开发区)市容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管范围外其它道路的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占道摊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占道摊点本着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影响群众生活、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定点布局。市管范围内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管范围内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区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征得市市容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要路段和区域严禁任何形式的经营性占道;一般路段和区域严格控制经营性占道的数量;不承担主要交通功能的路段、背街,相对集中设置摊点,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临时占道摊点优先安排本市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
  第七条 对现有的经营性占道摊点进行逐一审核,符合本办法的可以保留,纳入统一管理,不符合本办法的限期取缔。
  第八条 经营性临时占道只收取环境卫生服务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摊位管理费。  
  第九条 市、区市容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专人进行严格管理,根据需要招聘临时协管员,同时聘请专门的清扫保洁队伍(人员),负责全过程的卫生清扫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和全过程监控。招聘临时协管员和清扫保洁人员应优先聘用下岗失业人员。
  第十条 临时占道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 按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
  (三) 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实行垃圾袋装,从事餐饮经营的还必须自备泔水桶,使用清洁燃料;
  (四) 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五) 不得损坏道路、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六) 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一条 临时占道摊点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临时占道摊点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


发改能源[2007]14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煤炭管理部门,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以及“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附:

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附:
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煤炭工业节约、清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节能减排目标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增长方式,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煤炭工业,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坚持优化设计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坚持应用先进技术与淘汰落后工艺相结合,坚持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第三条 到“十一五”末,煤炭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20%,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原煤入洗率由2005年的32%提高到50%,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由2005年的43%提高到70%,矿井水利用率由2005年的44%提高到70%,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0%。
二、煤矿设计
第四条 煤矿设计要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优先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排放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要有对固、液、气体废弃物、共伴生资源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的措施,要有污染治理措施,并做到达标排放。
第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新建、改扩建项目设计要有节能减排专题篇章。要把能耗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设计和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所有系统、装备、设施选型,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并选用经过能效认证的安全、高效、节能和环保设备。
第六条 优化开拓布置,减少井巷工程量。除服务年限较长的水平主要大巷和硐室外,一般不采用岩石巷道。合理确定掘进断面,推广岩巷光爆锚喷、煤巷锚网、锚梁等主动支护工艺。选择合适采煤方法,严格作业规程,减少矸石混入量。
第七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利用系统必须与矿井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合理安排瓦斯抽采与井下采场布局,避免瓦斯抽采与采煤之间的相互影响,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率,减少矿井瓦斯排空量。
第八条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研究工作,提高对矿井水文地质规律的认识,充分做好矿井涌水的前期探测。矿井设计要考虑减少煤炭开采对地下水的破坏,积极采用保水开采的设计方案,要有切实可行的矿井水净化处理和利用方案。
第九条 优化矿井(露天矿)生产系统,尽量实现集中生产,简化生产运输环节。条件具备时,一个矿井布置一个采区、一个
工作面,减少运输系统转载、折返和机电设备占用数量。露天矿应优先开采剥采比小的地段,具备条件的应采用内排土场,并制定以植被绿化为主的固土防尘防沙措施。
第十条 采用较高等级的井上下供配电电压,减少降压次数。新建大中型矿井原则上采用1万伏下井,中央排水泵房、井下压风硐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综采综掘工作面等主要耗电场所,以及单机功率200千瓦及以上的设备,宜采用6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大中型选煤厂采用660伏配电。
第十一条 合理选择矿井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容量,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要保持电力变压器三相负载平衡和合理分配负载。合理布局配电系统,尽量缩短配电半径,减少线网电能损失。
第十二条 负荷变化大的机电设备,宜采用变频等调速技术,并应用电源污染治理技术,消除高次谐波,抑制瞬流浪涌,调节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条件具备时,宜采用动态无功补偿和就地无功补偿,矿井平均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
第十三条 简化矿井提升机传动系统,推广采用直联传动和电力电子调速技术。主通风机和排水泵工况点要维持在最佳效率点附近,淘汰机械式闸阀调压调量。选用绝热和容积效率高、比功率低的空气压缩设备,合理选择管径,采用可靠连接,减少管网泄漏。低瓦斯矿井应采用电动和液压钻进设备取代压风供能系统。优先选用具有内驱动和电力电子调速、集中控制系统的胶带输送机,下运胶带输送机宜利用位能启动。露天矿优先选择电动设备,宜采用连续、半连续开采工艺,减少燃油消耗。
第十四条 推广电能监控信息系统技术,建立计算机远程监
控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电能消耗等运行参数,严格控制高峰期用电负荷,实现企业电能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
第十五条 统筹规划工业广场内建筑的供热供暖,优先利用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余热,推行集中供热替代小锅炉分散供热,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太阳能、地热等供热供暖。矿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节能型民用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推广采用高效照明节电技术。
三、 煤炭生产
第十六条 煤矿(含洗选加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审核须满足环保要求,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强小煤矿生产管理,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采用正规采煤方法,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必须按照节能减排要求,采用高新技术装备,有计划地更新改造现有生产环节和装备。定期测试提升、运输、压风和排水系统能耗,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限期对包括矿井电压等级、调速调压系统等进行改造或更新。合理增加提升机的提升负载,避免轻载运行,减少提升机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统筹调度用电负荷,努力做到“避峰填谷”、经济运行。矿区月平均负荷率不低于75%,矿井变电所不低于70%。有条件的矿区、矿井应对电力网采用微机监控,提高系统负荷率。50千瓦以上的井上下设备原则上应装设电能表,分别计量考核。
第十九条 定期维护矿井主通风机和主要通风设施。强化矿井主通风机节能改造,推广应用电力电子调节和液压风叶调节技
术。主通风机电耗,轴流式应低于0.44千瓦时/•百万立方米帕,离心式应低于0.41千瓦时/•百万立方米帕。合理选配高效节能局部通风机,尽量采用对旋风机,风筒百米漏风率应低于10%。
第二十条 矿井中央泵房排水要采用集中自动控制技术,主排水设施及相关系统运行尽量实现“避峰填谷”、分时用电。多水平矿井要避免矿井水倒流反排。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主排水设备,主排水管道必须定期除垢清洗,吨水百米排水电耗应低于0.5千瓦时。主副水仓每年至少清挖两次,始终保持原设计容积的3/4以上。
第二十一条 空气压缩机应根据用风需要,有计划地实施定时、集中供风,减少开机时间和管网漏风,比功率应低于5.9千瓦/立方米/分。空气压缩机站尽量靠近主要耗风地点,降低绝热损失,压风损失不超过1.47×105帕,风动工具不应低于额定压力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矿井主提升设备、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的技术性能,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调整在最佳工况点运行。电动机应与主机合理匹配,负荷经常低于40%的应予更换。对能耗高、效率低以及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必须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更新。更换下来的旧设备应予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
四、煤炭洗选加工
第二十三条 煤矿应就近配套建设选煤厂或集中选煤厂,采用大中型高效节能设备,减少物流中转环节。新建选煤厂规模原则上不小于30万吨/年。加强对现有选煤厂技术改造,淘汰落后
工艺,减少电耗、水耗和介质消耗。积极发展动力煤入洗,高硫、高灰动力煤必须全部入洗。灰分大于25%的商品煤,应就近使用,尽量减少长途运输。
第二十四条 强化选煤能耗管理,新建全部入洗的大中型洗煤厂入洗原煤单位能耗不高于8千瓦时/吨,部分入洗的不高于5千瓦时/吨。现有大型选煤厂应进行660伏升压改造,200千瓦及以上的单机设备,宜采用6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加快全厂集中控制、单机电力电子调速和动态无功补偿技术改造,淘汰负压脱水设备,大力采用合成药剂用于浮选,减少燃油消耗。
第二十五条 选煤厂补充用水必须首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或中水。洗煤用水应净化处理后循环复用,大中型选煤厂必须实现洗水一级闭路循环,洗选原煤清水耗应控制在0.15立方米/吨以内。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展动力配煤,在煤矿、港口等煤炭集散地建设动力煤配煤厂,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以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煤矿、港口等煤炭集散地要有防止煤炭扬尘措施,煤炭运输要逐步实现封闭运输。
五、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必须按照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煤矸石、洗矸、煤泥必须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长期排放堆存,临时堆存要有防止自燃措施。对已经自燃的矸石山,必须尽快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熄灭并防止复燃。要加强对自燃煤田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争提前完成灭火计划。
第二十八条 纯岩矸石和半煤岩矸石必须分运分堆,纯岩矸石尽量不出井。以煤矸石发电、生产建材、回填复垦及无害化处理为重点,努力发展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 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建设应符合电力工业相关设计规范,并纳入电力发展规划,优先选用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的高效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积极推进现有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的升级换代和“以大代小”,提高燃烧效率,降低消耗,减少排放。
第三十条 建设煤矸石、煤泥等综合利用电厂,必须靠近低热值燃料排放地,避免长途运输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凡有稳定热负荷的地方,应考虑热电联产联供。
第三十一条 加强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电厂运行管理,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装备,降低发、供电标煤耗和厂用电率,年运行小时数应不低于5500小时,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污总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总量指标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燃用煤矸石、煤泥的综合利用电厂,必须采取炉内固硫和高效除尘设备,炉内固硫达不到排放要求的,必须进行烟气脱硫。综合利用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联网,灰渣必须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条 矿区自备电厂和燃煤工业锅炉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凡被列入国家淘汰名录或限期安装脱硫设施的,必须按时完成。
第三十四条 鼓励发展煤矸石烧结空心砖、轻骨料等新型建材,替代粘土制砖。鼓励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向多功能、多品种、高档次方向发展。积极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空区、采煤沉陷区和露天矿坑,开展复垦造地。
第三十五条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程规定建设瓦斯抽采利用系统,严格执行“先抽后采”。条件具备的矿区,要尽可能采用地面抽采方式,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和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采用保水、节水开采措施,合理保护矿区水资源。矿井水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矿区生产、生活必须优先采用处理后的矿井水;有外供条件的,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支持矿井水的有效利用。
六、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炭企业是煤炭工业节能减排的实施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统计汇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专职管理、节能计量、环境监测机构,配齐专职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严格行业准入,严把能耗、环保审核关。坚决淘
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小煤矿、小选煤厂、小焦化厂。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政策措施,支持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资源和煤层气(煤矿瓦斯)、油母页岩、矿井水等煤炭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等低热值资源和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实行优先上网和优惠电价。
第四十条 煤炭企业要保证节能减排技改资金的投入,并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自愿节能协议等模式,拓宽融资渠道。节能减排技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煤炭行业节能减排计量、统计制度。煤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按期报送节能减排统计报表。健全和完善行业节能减排标准、设计规范、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和煤矿主要生产工序能耗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等规定要求,开展煤炭企业能源审计,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并加以实施。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协助企业搞好节能减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煤炭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奖惩制度,根据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把奖惩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节能减排统计资料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减排知识,提高节约和环保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有计划地组织节能减排业务学习和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
岗。行业协会、学会要在节能减排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方面发挥作用,促进煤炭工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第四十五条 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减排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围绕行业节能减排科技发展重点,建立产学研自主创新战略联盟,选择行业节能减排重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研究与开发。注重引进、吸收和再创新国外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实施行业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着重开展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的研发,促进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