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物的财产权/蒋津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1:04:11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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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物的财产权

蒋津泉


这个时代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发展之快,涉及范围之广。伴随其发展的是建立在其物质基础上的网络文化。在今天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我想和大家谈一谈给网络文化带来巨大影响并广泛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物及其财产权问题。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国网络中有关虚拟物及其财产权的一些现状
(一)虚拟物所涉及的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
虚拟物广泛的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并作为网络游戏市场的重要利润来源。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网络游戏的用户达到807.4万人,产值达到9.1亿元,为2001年的187.6%。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规模有可能超过20亿元。据IDC的数据报告到2006年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83.4亿元。
2004年中国虚拟游戏装备的年交易量,不小于年游戏点卡销售额的2倍,也就是40亿元,在韩国、我国台湾省等网游发达的地区,虚拟财产年交易额已达数十亿美元。虚拟物品的交易是2004年网络游戏市场一个不可忽视的利润来源。据调查,2004年有大约20%的网络游戏用户购买虚拟物品,年人均消费为700元左右。
(虚拟物除了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在其他领域也有所涉及,如网络聊天中的QQ秀、股票期权中,在这些领域虚拟物也涉及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
(二)涉及虚拟物财产权的法律事件
(随着虚拟物的广泛盛行,与此相关的法律事件也相继出现)
1、2003年第一起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审结。
2、2004年新疆首例运用“黑客”技术作案引发的“虚拟财富失窃案”近日审结,涉案人孟某因盗窃罪一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3、2004年漳州虚拟财产案审结。(比较特殊,其把存储于手机中的信息作为虚拟财产)
(虚拟物的种类的增多,其引起的法律关系也增多。类似这样涉及虚拟物的法律事件现在很多)
何谓虚拟物?
按字面理解,虚者,假也;拟者,模仿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指虚构。虚拟物作为一个词,来源于英语cyberspace(电脑空间),又称为the virtual community(虚拟世界),指存在于network(网络)中的与现实世界相对的一个空间概念。目前,对虚拟物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我认为可将虚拟物描述为:指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构物。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是目前影响较广的虚拟物的一种,以其为例,其范围包括: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即"item")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并以存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感知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虚拟世界中的美术作品)3.效用形式(即虚拟物体现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凭证)三种形式表现出来。
虚拟物的出现引起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和财产有关的法律关系,确定这些法律关系有助于对虚拟物的保护和管理。
虚拟物的财产权问题
(一)虚拟物的特性
虚拟物广泛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它不是一种物质。它相对于传统民法上物权的客体有体物不具备物理特性,是一种非物质。同时相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表现出劳动的方法、技术、或过程,表现为劳动的结果,是一种可以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物。
虚拟物往往是智力劳动的结果,具有价值性,其拥有者要么是付出了智力劳动要么是付出了金钱和时间和其他形式的劳动。虚拟物所体现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解决,评估的结果可以用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虚拟物并不是独立与现实社会的,它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具有客观的联系。其在现实世界中能够找到对价,并能实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自由转换,即可被处分。虚拟物因此具备在法律意义上财产权的适格性。虚拟物具有价值性。并通过其价值性引起多种的法律关系,如网络游戏中玩家之间的、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采用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中、公司中的股东和职员的等等。
虚拟物的价值性同时体现在它的稀缺性上,虚拟物不是无限的,而是在特定的时间内稳定存在的,它具有稀缺性的特征。也正是它的这一特性,使得它需要法律来规制和保护,定分止争。
(二)虚拟物具有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它包括物权和债权。是否仍包含知识产权,学界没有统一的定论。没有把知识产权分立出的财产权还包括对智力成果的支配并享有利益的权利。可见财产权的客体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它所关注的是其客体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物质形态。
虚拟物一般具有著作权和债权两种财产权属性。(在这里笔者认为广义的财产权包含知识产权)。
以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为例
1.虚拟物的债权属性
从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因虚拟物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看,虚拟物涉及债权。这时虚拟物体现为债权的虚拟凭证。这里说“虚拟凭证”,是相对于支票、债券等“实体凭证”而言的。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债务人负有为满足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当玩家正常加入一款游戏开始,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就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玩家出钱购买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虚拟物代表了运营商提供的概括的游戏服务中具体的子服务。玩家通过支付对价(包括在游戏中的时间、精力投入,或者通过离线的现金交易)获得虚拟物。这一对价成为虚拟物上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基础。玩家支付对价后,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服务(甚至直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玩家在游戏中持有虚拟物实质上是获得了可以要求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乃至金钱)的凭证。
不同虚拟物的交易价格差距很大,是因为不同的虚拟物上所体现的玩家能从运营商那里获得的服务(乃至金钱)的规格、数量不同,玩家相应的精神愉悦程度和所收获的经济利益也不同。
虚拟物的交易实质上是其中玩家对其债权的让与。虚拟物的买方实质上是获得了虚拟物所体现的可以从服务商那里获得的相应服务(乃至金钱)。
因此,虚拟物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乃至金钱)的证据。对于玩家来说,虚拟物的主要意义不在于其存储形式,甚至也不在其感知形式,而是在其效用形式。虚拟物的交易所体现的正是债权的转移。
2、虚拟物所具备的著作权属性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物的感知形式是美术作品,涉及著作权。
(1)由服务商享有
有的游戏公司试图通过主张对虚拟物的著作权、进而禁止转让虚拟物的作品使用权、来阻止虚拟物的交易。例如Verant公司就坚持认为由于其享有著作权,玩家不能对虚拟物进行交易。该公司曾多次要求拍卖网站eBay将有关虚拟物转让的条目删除。这里服务商以著作权为由阻止虚拟物交易的理由受到质疑。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学中的权利穷竭原则,著作权一次用尽:即当玩家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从游戏服务商处获得著作权的载体(虚拟物)后,著作权即告穷竭。服务商不能对此后的虚拟物交易行为主张权利。因此,对虚拟物而言,服务商看来无法以著作权作为阻止虚拟物交易的理由。
选择这种模式时,可以在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条款》格式合同中约定虚拟物可以在玩家之间自由转让,以便利虚拟物的正常交易。虚拟物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是玩家。享有著作权的服务商未来可在虚拟物进一步商品化而制作衍生产品(即演绎作品、周边产品)时享有“商品化权”。
(2)由玩家享有
有的公司通过合同方式来明确承认玩家对他们在游戏中创造出的财产享有知识产权。支持由玩家享有虚拟物著作权的观点认为,服务商仅仅是在软件中提供了创作复杂角色的一个框架和平台,并没有直接产生出玩家所创作的特定角色,因为玩家对某些角色的特征具有专有的控制权。例如,玩家可以发展出他所控制的角色和其他角色的关系,而服务商对这种关系绝对没有控制权。
高级、复杂的虚拟物为玩家提供了高级的游戏经验,也提高了游戏的质量,有利于游戏本身的发展,有利于服务商的整体利益。就此而言,服务商应该为玩家创作高级、复杂的虚拟物提供激励。虚拟物的交易实际上为玩家创作高级、复杂的虚拟物提供了激励。
选择这种模式时,玩家既是虚拟物的著作权人,又是虚拟物所体现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
(3)由服务商和玩家共同享有
这是逻辑上存在、法律上允许、实践中可考虑的一种模式。
选择这种模式时,可以在在服务商与玩家之间的《用户服务条款》格式合同中约定:虚拟物中的虚拟人(ID账号)的著作权归玩家享有;除了虚拟人(ID账号)之外的虚拟物共同享有著作权,同时允许玩家之间转让其持有的虚拟物。
虚拟财产权在股票期权上已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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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2号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员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和整体效能优化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对本区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职类、职系、职级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职类。
  行政管理职类划分为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由单位行政领导和单位内设机构行政领导职位构成;行政事务职系由除领导职位外的行政事务工作职位构成。
  专业技术职类由单位的业务工作职位构成。其职系划分,属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与需要确定。
  第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和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的实际分别设定职级序列,两类职位的职级互不对应。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的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第八职级、第九职级、第十职级。其中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最高职级不能超过该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的职级。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
  第九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三章 职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位数额,在单位职能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并确定本单位职员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构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
  事业单位依据职位调查、分析评价结果,确定职位的配置、职位的职责任务,以及所属的职类、职系和职级等,并编制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职位分类,应设立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职位分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实施的方法步骤,确保职位设置科学合理。
  职位分类工作可按照核定编制、职位和人员岗位配置现状,制定职位设置方案,组织培训,进行职位调查和职位拟设,拟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评价与审核确定等基本步骤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进行职位设置前,应到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职位配置数额,并据此核对单位的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制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架构及职数配置,职系、职级确定的基本标准,职位调查和分析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职位说明书编制规范等内容。职位设置方案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实施。
  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报核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同时附送单位的机构编制文件、人事部门对单位职位配置数额的核定通知,单位现有人员简况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职员职位设置,应做好职位调查工作,由职位分类工作小组根据职位调查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拟设职位的方案,并组织编制拟设职位的说明书。在此基础上,组织对职位进行评价和审核,并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审定。
  事业单位确定的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五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行政管理类职位可参照现行的名称(如院长、校长等),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行业和职位的性质确定(如教授、副主任医师等);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事业单位的代码,采用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用字母L表示、行政事务职系用字母S表示、专业技术类职系用字母Jn表示;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四章 职位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各类职位及各职级职位的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限额。行政事务职系最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20%,次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副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30%,其余职级的职位数由单位自行确定。
  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人事部门确定的限额。
  受聘不同职类两个职位的职员,其两个职位均占该职类职位数,该职员应当同时签定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依主要职位享受实际工资待遇,并可按其中一个职位的职级确定其档案工资。
  第十八条 每个职员职位均应根据职级的高低及不同职类、职系的实际需要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中专业技术职位必须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见附件)。
  根据实际需要,行政领导职位也可以设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
  国家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职位按程序确定后,应按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位和职员聘用聘任等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程序进行。撤销职位、变更职位的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事业单位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应具备的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对应表

专业技术职位
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职级职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职级职位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运行的高效、畅通、保密、安全,促进人事信息网络的快速健康发展,推进人事信息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人事系统远程通信网络(以下简称远程通信网),主要是指以人事部为枢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进行远程计算机数据交换的通信网络。
第三条 远程通信网的中央节点设在人事部。人事部机关建立局域通信网,与远程通信网联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人事厅(局)开设远程通信网工作站(以下简称远程工作站)。
第四条 所有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都应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中央节点负责建设网络系统,保证网络正常运行和维护,制定网络管理的标准规范,指导远程工作站工作。
第六条 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负责本站点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促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完成本地区、本部门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中央节点作为远程通信网枢纽,负责向局域网节点和远程工作站发送工作信息,接收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发送的信息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 局域网节点向远程工作站发送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信息。
第九条 各远程工作站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央节点或者其它远程工作站、局域网节点发送本地区重要人事信息,接收人事部中央节点和局域网节点发出的工作信息并进行处理,重要信息及时向厅(局)领导报告。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管理中央节点,统一管理入网计算机软件以及建库、建网工作。
第十一条 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接收和发送信息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发送信息须经有关业务处(室)和办公厅(室)审签,重要信息报请单位领导审签。收取信息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紧进行处理,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厅(局)领导阅示。
第十三条 严格值班制度。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除节假日、公休日以外,每天上午和下午都必须开机上网,收取邮件。遇有紧急事项要随时开机取件。
第十四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因机械、线路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报告人事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信息中心,同时抓紧组织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 下载远程通信网上信息,必须按规定使用。重要信息使用须经人事部办公厅同意。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规定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暂停该远程工作站或者局域网节点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必须确保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各远程工作站、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卫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管理,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传送带密级的信息必须在配有保密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及中央节点主控室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身份识别文件(即安全类信息),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配备的保密设备,内联网上机器禁止外来人员使用,并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物理联接。
第二十一条 上网注册口令和身份识别密钥文件按有关规定更换。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生保密设备和软件失控,应立即停止信息传输工作,同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人事部办公厅,发生失泄密事件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保密、机要部门。
第二十三条 如保密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到指定部门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要配备防病毒软件,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应用软件系统,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软件。
第二十五条 对过时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删除,以免影响通信系统的安全或造成泄密。计算机硬盘、软盘的报废、维修必须进行保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远程工作站和局域网节点,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