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基层央行“依法行政”/高松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7:00   浏览:8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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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基层央行“依法行政”


  党的“十五”大曾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依法治理金融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立法工作得到加强,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法律体系,人民银行依法实施货币政策,强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断改进金融服务,金融秩序有了根本好转,金融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仍不可低估,潜在的金融风险被忽视,金融违法行为还屡禁不止, 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挑战,中国金融业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因此,如何全面提高基层央行的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不但是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实施货币政策,强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中之重。
  一、 依法行政是基层人民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核心与关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也是解决目前我们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矛盾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既具有重大的根本性的意义,又有现实的极大紧迫性。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有充分的认识和在实践中积极认真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行政的意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1、基层人民银行是我国中央银行的“桥头堡”,处在整个金融依法行政的“前哨阵地”。在现代经济中,一国或整个世界经济范围内,金融不可避免地受到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制约,经济决定金融。但与此同时,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战略资源,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要素,不是一种“僵硬的、凝固的、毫无生机与活力的纯价值凝结或累积”, 而是广泛、深刻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到核心作用。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最能体现先进生产力的产业之一。金融运用得好,就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运用不当,就会产生金融风险和经济危机,阻碍和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具体的,是实实在在的。中央银行肩负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金融方针政策,认真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依法加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这是人民银行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集中表现。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3 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承办有关业务”。既然是派出机构,就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也就不可能是与总行性质不同的另类机构,而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同样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然而,这并不表明各级分支机构就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机构不仅要具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而且必须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总行的授权,在其辖区内享有金融监管的行政权力,可以在辖区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金融监管活动,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但不能承担行政活动的最终法律后果,即由分支行实施行政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要由总行来承担。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一级法人体制所决定的。判断机关法人的主要标准是看其是否属于独立的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独立预算单位,因此,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这里所说的法人是指有别于企业法人的机关法人),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但能够在法律、法规和总行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而在依法行政中,领导干部负有更多的责任,依法行政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以很好贯彻执行的有力保证;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极大的危害。人民银行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依法办事,树立榜样。同时,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本部门依法行政,使基层央行的每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人员都切实做到依法办事。
  2、 人民银行要弘扬先进文化,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形象,就必须要做到依法行政。中央银行的金融工作具有基础性、社会性、管理性、代表性的特点, 其行业作风、形象和监管水平, 对整个金融业具有较大的示范效应,并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整个社会文化、社会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影响。为此,人民银行应积极弘扬先进文化,对外要从‘维护金融稳定’这个大局出发,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提供金融服务措施,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对内要加强具有央行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中央银行干部队伍,以推动社会主义金融文化的进步。
  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要树立良好的银行信誉和形象。信誉是银行业的“立行之本”,守信用、信誉好是银行业先进文化的具体体现。当前,我们银行业的信誉状况还不十分理想, 违规经营、高息揽存、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时有发生;“假账”、“账外账”、统计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屡屡出现;在压票、退票、贷款期限的确定、兑付等方面不守信用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损害了金融业的形象和信誉,已成为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也给金融的发展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信用经济,当前经济金融的全球化,信息、资本、技术、物资、人才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流动,金融、贸易和经营管理的国际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中国加入WTO后,如果我们不按照世界通用的金融规则运行,没有良好的信誉和形象,不守信用,不守承诺,就会失去“立世”之本,也就没有资格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高度重视信誉和信用问题,加大依法行政力度,依法加强金融的检查监督,积极进行金融服务创新,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建议协调商业银行切实要树立维护良好的信誉,把‘讲信用’当做是保护自身生存空间、创造可持续发展环境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 提高盈利能力和国际竞争实力,提高为金融业和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是中央银行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
   3、防范化解风险,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基层央行依法行政。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党的一切工作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它集中体现在党所制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中。中央银行是制定货币政策、管理货币发行、依法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国家的金融权力机构。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这本身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基层人民银行要始终站在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关系,切实加大金融监管工作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新的历史时期,金融机构面临的国际、国内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同时,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益还不高,依法行政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改进,依法行政人员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作用的发挥还得进一步加强。因此,基层人民银行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忧患意识,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实施多层次的依法行政与金融服务,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控系统,及时处置金融风险。要改进金融依法行政的内部组织体系和行业管理机制,不断创新依法行政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完善金融依法行政的责任制。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去加强与协调对违规贷款和违规授信人员的查处力度。指导帮助国有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各项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减亏增盈的工作措施,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认真做好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切实加强“三防一保”工作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加强履行新《人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职责,就必须要依法行政,使人民银行各基层分支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才能真正体现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
  二、强化基层央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1、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的氛围。①基层人民银行要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充分认识《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行政许可法》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领会每个条款的内容,并要在学习的过程中认真结合本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按照法规规定认真检查和改进工作,对以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纠正,使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在实处。②人民银行应自上而下、持之以恒、全面开展对社会各阶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金融法律宣传,让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金融及金融稳定的重要性,积极支持人行依法行政。③针对新时期中央银行工作的特点和辖内经济金融环境实际,各分支行要把协调社会监督同央行依法行政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执法体系。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分支行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增强了公民的金融法律意识,逐步形成良好的依法行政氛围。④人行系统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年检考试、考核制度,从法规知识、执法水平、爱岗敬业和廉洁敢管等方面进行年度考试考核。
   2、要加强金融依法行政。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发布实施为契机,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全面推进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形象。 ①要尽快出台一些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行政许可法》、《担保法》、《拍卖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或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套规章,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破产法》等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②要搞好各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特别是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应明确界定参与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提高法规的执法力度,避免“法律白条”和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③在处罚依据和适用范围上尽量细化量性规定,以增强基层执法的可操作性。④要制定一些为维护金融稳定大局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款。目前基层人行只有上报、协调等有关金融机构报表数据的权力,没有法律赋予央行怎样维护金融稳定等实际上可操作性的权力, 彻底改变基层央行从宏观管理到微观可操作性工作的被动局面。
   3、要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接受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依法行政工作。同时,要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经得起监督,在监督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4、要加强依法行政组织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事务工作部门和法律人员的作用。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成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相应的依法行政机构或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和法律人员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行为,使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行政工作能够合法、适当、有效。②加强业务培训,建设高素质的依法行政队伍。为培训适应现代金融依法行政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依法行政人员进行以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应知、应会、应能”培训,使依法行政人员的法律和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较大的提高,为依法行政和强化监管打下坚实的基础。
   5、加强金融执法检查,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建议上级行每年开展1~2次执法检查,同时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各级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进度、内容、质量进行通报,对违规单位和由于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造成损失和金融风险的,要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要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从而促进各级人民银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中心支行 高松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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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金银专项贷款,促进金银生产的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达到金银专项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目标化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先评估、后贷款、计划管理、择优发放”的原则发放金银专项贷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银行收回到期贷款。
第三条 金银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种类及用途
第四条 金银专项贷款主要用于金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按用途划分为“金银基本建设贷款”、“金银技术改造贷款”和“金银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
第五条 “金银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主要用于扩大金银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的新建、续建、扩建金银矿山、金银冶炼厂等项目。
第六条 “金银技术改造贷款”(以下简称技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现有金银矿山、金银冶炼厂等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等项目。
第七条 “金银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储备贷款)主要用于金银基本建设单位跨年度工程提前订购的大中型设备,因当年到货,下年安装的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金、银矿山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金银建设单位,其建设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金银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有关文件,并纳入当年金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贷款项目的地质资源必须切实可靠。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质储量需经国家储委或省储委批准,勘探程度应达到C级以上;小型建设项目规模在100—200吨/日的应有省储委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其中C级储量应占30%;100吨/日以下(不含100吨/日)的需有地质部门提交的详查报告,其地质储量的勘探程度原则上应达到C级或C+D级;D级储量不能作为设计依据。
3、贷款项目的有关建设手续齐全,建设项目所需施工力量、设备、原材料、燃料有保证,“三通一平”工作基本完成,环境保护措施可靠,配套项目的各项条件已落实。
4、贷款项目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落实,自筹资金(包括开发基金)不得少于单项总投资的30%,并打足贷款利息和建成投产后的铺底流动资金。
5、对多头贷款的项目,经办行要调查企业在其他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等情况。
6、贷款项目必须经人民银行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评估,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必须落实。
7、必须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法人为贷款担保,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本行业建设项目的贷款负有总的责任。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基建贷款期限,小型项目最长不超过三年,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五年,个别建设期长,经济效益好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项目,经省级分行批准后,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七年。
技改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设备储备贷款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金银专项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计收利息方法,自贷款之日起,基建贷款、周转贷款按年结息收息,技改贷款按季结息收息。
如遇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息办法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区金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人民银行审查、评估并同意给予贷款支持后方可列入贷款计划。需国家审定的大型金银生产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计委报送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应将副本及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借款申请书送人民银行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均称分行)由总行或总行委托的分行组织评估。中小型金银生产建设项目,由分行组织有关分支行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各级人民银行参考同级有关部门和金银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对贷款项目进行筛选,编制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逐级报送总行,由总行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
分行编制的下年度金银专项贷款计划应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报送总行。

第六章 贷款的审定、发放和检查
第十四条 经办行应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内,按照信贷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审查贷款。贷款项目批准后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由借款担保单位出具借款担保书。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单位应编制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报经办行,企业逐笔申请,银行逐笔核贷,逐笔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六条 金银专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对擅自扩大投资计划,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开支标准,挪用贷款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停止贷款,限期处理,并对挪用的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等措施。
设备储备贷款指标只限使用一次,不得周转使用。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合理的原因而调整投资概算或变更借款合同时,应及时向经办行提出调整投资计划或借款计划的申请报告,经办行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逐级报原审批机关。待批复后,方可按调整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人民银行有权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单位的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经营管理情况,借款单位应按期向人民银行提供有关统计、会计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 经办行应根据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的要求,保证有计划地及时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条 贷款到期。借款单位应按期还本付息。如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经办行要检查分析原因,并按规定对借款单位加收逾期贷款利息,限期收回。对有还款资金来源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办行除通知借款单位限期还款外,可视同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必要时,银行有权从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同额逾期贷款或扣拨开发基金。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应以资抵债,资不抵债所欠贷款,应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
第二十一条 逾期贷款处理。对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或因经营不善所造成的逾期贷款,经办行应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按规定加收罚息,并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限期归还;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借款单位仍不能如数归还逾期贷款时,经办行可商请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必要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收回逾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因受不可抗力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的影响而不能按期还款,借款单位应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向经办行提出展期还款申请。由经办行核实情况,报审批行审查批准,可以办理展期贷款手续,展期只限一次,其借款期限应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的处理。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因实行承包、转让、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经办行要主动掌握了解借款单位经营方式的变更过程,变更后的形式、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留利使用和债权债务处理以及归还贷款资金来源等经济财务情况。必要时应签订新协议,保证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得到有效实施。

第八章 贷款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银专项贷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要加强管理,建立贷款管理经济责任制,严格贷款审查定项程序,规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审批贷款的权限,并配备专人负责贷款管理工作。
凡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的专项贷款项目,应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项贷款当年未用部分,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结转下年使用并列入下年信贷计划,到期收回的部分,在总行核定的贷款规模内,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市分行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贷款项目坚持谁放款,谁收回,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地质品位发生变化的项目除外)。对贷款发放、收回工作做得好的人民银行,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和以贷谋私造成贷款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专业银行审查定项,所造成的风险贷款,按照《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要加强金银专项贷款项目的管理,对贷款项目的有关资料分类建立档案、台帐,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目标化。

第九章 会计核算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金银专项贷款的会计科目和帐务处理按照银发〔1986〕40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帐务处理的规定》和银发〔198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办理。
统计项目归属按照银发〔1987〕31号《关于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金银专项贷款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要定期向总行上报下列报表:
1、“金银专项贷款进度统计季报表”应于季末十日内报送总行。
2、“金银专项贷款经济效益年报表”应于年末十日内报送总行。
3、“重点金银建设项目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登记卡”应与“进度统计季报表”同时上报。
以上报表要求做到数据准确,情况属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232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竞价、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依法签订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对外有偿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对外有偿使用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章出租、出借

  第九条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称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称为长期出租、出借。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出租、出借事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事业单位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批复后30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按行政单位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产权情况、数量、所在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二)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或者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经批准同意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实施。
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出租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格做为招租的底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资产,可报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招租底价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须于公开招租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因资产性质特殊或用途特别,不宜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招租的,资产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招租。但租赁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间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协议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承租人应按照规范合同要求,详细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出借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占有使用主体,仍要承担对资产的管理职能,应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回资产重新出租的,应当重新按公开招租程序进行;因承租人违反合同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赁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章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有以下投资行为:
  (一)买卖期货、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没有还清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拟投资或担保资产清单;
(二)拟投资或担保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拟投资或担保资产的权属证明;
  (四)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于重大投资事项,则需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五)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六)被投资方或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七)被投资方或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八)拟投资或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九)由单位(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十)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申请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担保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须于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被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补充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须于国有资产担保事项被批准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供备案。
  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担保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收益收缴和使用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在缴纳相应税款和扣除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部分,上缴市财政后,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其余部分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三十一条其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需核销或核减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是管理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批手续,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进行审批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可将有偿使用合同或协议执行完毕,但须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